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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朱棣仍然秉承了他一贯的“凡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的宗旨。在颁布《遗产继承法》时,朱特意留下了三个缓冲之
。
主说了算。
理说,曾家
主,也就是
前的大可以决定由谁去服军役。问题在于以前都是在役军卒提
申请,以自己年老
弱或者
有伤残隐疾什么的为由,然后才会换人服役。可阿
任凭曾家兄弟辱骂,就是不提
退役申请。偏偏阿
所在卫所的千
大人又欣赏阿
,不肯开
阿
“荏弱不堪服役”的证明――事实上即便讨厌阿
。千
也未必会开这
证明,因为军中有着宪兵卫和锦衣卫专门抓军人的违法犯纪。由于缺少了必要的程序,曾家老大虽说是
主,却也没办法用自己兄弟
替阿
的位置。
明朝有一千多个县,很多地方都存在天
皇帝远的现象。
照历朝历代的惯例,只要不是在天


底下,地方豪
尽可以勾结官吏,将自家百亩田地只申报三十亩,本该缴纳十贯赋税时却可以只缴一贯。
第一,朱棣规定《遗产继承法》正式实施日期为永乐二年元月一日,若是在此前分家,
等额分
方式并不违法。留下充分的时间让百姓将家产平分给儿
们,这样便可以令那些最为顽固的人减少怨气。
有了“首告免罪”这条制度后,地方豪
勾结官吏已经很困难
也就是说,大富豪大地主若是心疼次
,又舍不得让次
去太远的地方,那便可以去其他县购置地产商铺等不动产,然后分给次
。这条规定,一方面是给思想守旧者留下缓冲余地免得他们怨气太大,另一方面则可以对《自行申报浮动田赋法》
行有益的补充。
当然,并不是说长
继承制就很完
。至少从后世的观
来看,西欧和日本通行的长
继承制极不人
,很多小说和影视都描写了次
谋杀长
而企图夺取遗产继承权的悲剧。不过人
与否向来不属于朱棣优先考虑的范畴。以前他是小民,没资格考虑;现在他是皇帝,最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使国家更加
盛。所以,朱棣便不顾众多谏言
行颁布了《遗产继承法》。
该军
就应该再提供一名成年男
服军役。
照民间的传统,一
之内,重大的事情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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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什么会
现富不过三代的现象呢?纨绔
弟败家固然是原因之一,但最主要的原因却是中国人有多
多福以及等额继承的传统观念。中国古代的富人罕有不三妻四妾的,老婆多了,儿女自然不会少。富豪死后,家产会被几个儿
分薄,这时富豪的儿
也还算富裕,他们自然也会娶几个老婆,多生几个儿
。到第三代分家产时,所分得的财产能够算得上中等之家已经很不错了――即便家产严重缩
,但那些富家
弟还得撑着所谓的面
,结果财产
失得更快。
金著名的《家》《
》《秋》三
曲就反映一家大财主的破落史,很有代表
。
第二,《遗产继承法》中规定:非本县境内的不动产不在嫡长
的独占权之内。
为数很少的家
从其不断扩大田地占有量来说,似乎是在
行着积累,但随着下一代的长成又不可避免地分割着积累起来的田产。这
“分散―积累―分散”的怪圈,很难象西欧那样为资本的原始积累提供历史前提。
严格说起来,曾家兄弟不停地纠缠阿
,和朱棣前不久颁布的《遗产继承法》倒是有些关系。
如果不是因为永乐年间是明朝皇权最为
大的时期,朱棣未必敢这么推
这
逆天的法律。但既然这时文官集团以及地主阶级相对虚弱,那还有什么好犹豫的?自然是趁他病要他命呗!
从经济发展角度看,长
继承制有很大的好
:一是使固定资产不分散,无论对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还是大规模工商业的经营都是有利的;二是迫使其他儿
去自谋生路――在如今的环境下,会迫使一
分次
们铤而走险,去航海、掠夺、侵略、霸占
民地,用血与火开拓
一条资本主义
路。
朱棣对中国传统的等额继承方式
恶痛绝。 [page]
《遗产继承法》规定:父亲死后,其房产、土地、作坊等“不动产”以及可以继承的爵位全
归嫡长
继承,只将一
分“动产”,如现金分给其他次
。如果家长疼
其他儿
,也不能剥夺长
对“不动产”的独占权,只能在自己活着时拿钱让次
们受教育,然后去
官、从军,或者提供资金帮助次
们移民。
若不
照《遗产继承法》的规定分家,从分家当日起,一年之内,嫡长
有权告发分家不公。若嫡长
所告属实,则“次
多分财产者,计所侵坐赃论,抄没家产赔偿嫡长
,发
海外或关外给移
为
”;一年期限过后,嫡长
仍然有权告发分家不公,同时次
亦可
首。若次
首,而且确实未
《遗产继承法》规定分家的情况,则“嫡长
犯包庇罪,剥夺继承权,该继承权给予
首者作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