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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细节和违法
设计上,还是截然不同的。
如今看到沈廷扬的回信,里面
调了自己无论如何一定完成杨阁老的使命、还说了郑家有多么完善的情报网、消息多么灵通,得到熊文灿下狱讯息的时间,竟然不比杨阁老您晚多少……
而
权是
于债权的,冯渊再拿着契约要到薛家上门要人,如果起了武力冲突,薛蟠就可以凭对方“私闯民宅、夺人
婢”正当防卫。
这样一旦先买的人上门争夺,那就是“抢夺
婢”,或者“私闯民宅”,如果对方主动挑起冲突,就算反击打死了也不犯法。
所以,他一开始就想设计一个“先买的人没有登记或者
付,只有契约,而他作为后买的人,有登记和
付,有官府登记过的公信力证据”,
……
而且,沈树人还详细查阅了《大明律》,还真就找到了一些可以加以利用的边缘条款。
明朝没有《
权法》,但明朝也是有人
和地产
易的登记/公证制度的,一般卖人卖房,都要地方上的里长乡贤、叫上左邻右舍一起为见证,登记明白、公示乡里。
有了
付或者登记这个动作,才上升到更尊贵的
权、绝对权。
当然,《红楼梦》里没说薛蟠付了钱后就提人。但如果薛蟠提了人,那香菱这个“动产”的
易就被他“
付”了,“事实占有”了,“债权”就成功转化成了“
权”,
冯渊买香菱、买了之后“要三日之后再来迎娶”,也就是说他买了人之后没有“
付动产”这个动作,没有事实上占有香菱。所以他对香菱的权益,还是一个“债权”,是一个相对的契约权。
比较机灵,半路上一路打探消息,才没有错过杨嗣昌的驻地,把信送到了合
。
不动产
权看登记,动产
权看
付,没有登记和
付这个动作,债权就只是债权,是低一等的相对权。
看完之后,沈廷扬好歹也在杨嗣昌心中留下了一个“勤勉”的影响,也充分认识到了这个任务确实有难度,要是后续能
好,一定得好好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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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虽然没有《
权法》,但
权
于债权的朴素思想还是有的。
不得不说,沈廷扬的思路,最终还是被《红楼梦》的路径依赖所
引。他想到的办法,也跟薛蟠“跟冯渊争买香菱、打死人命”比较相似。
这事儿用法言法语说起来比较复杂,但是用人话翻译一下、举个例
,就很容易让人听懂了。
但显然曹雪芹只是个文学家,同时也是法盲。这个案
只要稍微调整一些细节,薛蟠就可以无罪了。
《大明律.
律》还规定了典买田宅一定要公证缴纳契税,如果没有契税的要鞭笞四十。
这个法律逻辑,跟“一房二卖”类案
中,先买的人只签了合同却没过
房产证、后买的人过
了房产证、打官司到法院,法院就会把房
判给后买并办了房产证的人,是一个逻辑。
而薛蟠并没有想娶香菱,他多半也不会有“三日后再来隆重迎娶”的仪式。以薛蟠这
呆霸王不重视侍女的脾气,多半是
了钱就要提人。
十天《大明律》研究下来,他也总算把“如何犯一个需要被提到南京复
的案
”的计划,初步想
来了。
因为沈树人毕竟有后世的法律思维,他对“
权和债权”的差异认识度,绝对比任何一个明朝人都
刻。
比如,就拿《红楼梦》上薛蟠打死冯渊的案
来说,曹雪芹原本写这个案
,是想抨击“封建豪
恶霸有多嚣张”,
随着时间
六月初,苏州这边,距离沈廷扬最初穿越也有十来天了。
杨嗣昌百忙之中,对之前
办的那些小事,其实都有些遗忘了。
薛蟠虽然是后买的,但他买的时候看到的香菱,还是一个没有被“占有”的状态,他就属于法律上的“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话分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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