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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章 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矣(3/4)

租金也提前收了。而最歹毒的骗,往往就会签约时跟租方说把地拿去别的,如果租者疏于监,他们就偷偷改西瓜,然后只租一年,把地力榨废后提桶跑路换地方。 [page]

沉树人后世在抖音上刷到的那些闹大事的租地纠纷,基本都是违约偷西瓜的。

而如今陕西存在的问题,质上,其实就跟诈骗偷西瓜差不多逻辑。一开始是少量擅长诈骗的徒,利用人不足,用一个比较的承诺地租,骗到好地来,实际上用破坏式竭泽而渔的法,过几年就提桶跑路。

然后谁老实谁吃亏,老实人活不下去,最后被模彷。

说到底,是大明的法律太不健全了,官府对律的规范太陋僵,又没有类似后来清朝那样更完善的“永佃权”条款,也没有西方的“地役权”条款。

有一说一,沉树人虽然是皇汉,哪怕他穿越之前,对大明的情也绝对碾压清朝。但在经济问题上,朱元章这个控制又什么都不懂的家伙,实在是为大明遗祸了几百年。

大明的经济治理,但凡有宋朝几分之一的灵活,鼓励,明确,都不至于最后这个死法。

朱元章的仇商,对细分经济权益的保护,太落后了。他还不让改大明律,只让加,以至于后世皇帝也没办法,而官僚集团又乐见其成,不得这样和稀泥,给他们更大的作空间。

如果大明的律法能宽一,细一,多保护一些如今还没被定义的权利,那这些情况绝对会不一样的。

比如,官府要是严格执法,“农民跟地主签了约,我保证每年田都好好施,保证每年付两个月劳力维护这块地区的既系统,那么你就得保证我至少能这块田二十年,不能中途因为别人承诺比我的租就换人换地”,确保落实到位。

这样,就相当于是至少有了清朝完善程度的“永佃权”,农民不会担心他在这块地上付的长期劳动、需要长时间才能回本的那些利益,中途被夺走转走。

就好比后世,一个国家的法律,要规定店主承租了房之后,在装修折旧老化年限到期之前,房东不能涨租金,那这个国家的实店商业才会有人好好、用长期主义的心态去

如果允许装修完了随便涨租,那谁不想短平快赚快钱?竭泽而渔?当然是捞一票就提桶跑路了。

当然,权利义务都是相对的,在严格执法、立法,严惩“随意转租有农民长期劳动附加值的土地”的地主的同时。

对于那些一开始带地不施、或者类似于后世“诈骗式西瓜破坏耕地的”农民,也要一碗端平的严惩。

绝对不能因为他是农民,他就绝对正确,不惩罚——惩罚少数农民中的刁钻徒,恰恰是在保护大多数农民中的老实人,让他们不会被劣币驱逐良币。

因为如果刁徒不受法律惩罚,以后地主就会把所有老实农民都当成刁徒来对待、提防、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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